墮胎

作者於書中區分出兩個議題:婦女是否具有生產自主的權力;各洲是否具有強制性利益以保護人類生命得內在價值。(p.167)書中一直提到內在價值這一點,其實一般人幾乎不會去意識到墮胎對於人所具有的內在價值,就如書中一開始所提的大部分都是在爭論「胎兒」是否為人?而人的定義又是什麼?,不過做這對於墮胎所採取的觀點的確與眾不同。無論是否為人,只要這一件人、事、物存在過,那麼就有其內在的價值,我們殺人會有罪惡感,而對於文化的沒落與消失卻不文不問,如果我們將文化定義為一個具有生命的「人」,那麼是否對於他的消逝或造成他消失的過程作改善呢?現今只有對於物品或事件為某人某事的利益服務時,一件事物才有其價值可言,因而除非某人需要某物或這這件物品能幫助人得到他想要的東西,或是其存在對他是重要的,否則沒有事物是具有價值的。憲法條文就如同理論的分析只能在抽象的層面進行,但是一旦將事實抽象化,便會忽略真實人生的複雜性何相互依賴性,所以實際上要如何做決定並無依訂規則可循只能提供一個較好的架構來解釋或評價我們所做決定的真實意義,亦才能真正透過公權力來保障人類生命的內在價值!

接下來談談「婦女是否具有生產的自助權」?女性當她可以獲得基本的人權時,當然也包括了擁有自己的身體權,如果我們不能控制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的事情,如果我們整個生命里程只因為一位男性的不小心或是以欺騙、暴利的行為使我們懷孕,進而改變了我們自己的生命歷程,女性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和建立親密關係的權力,那麼一切也變得毫無意義了!法律一直想阻止墮胎,進而不斷限制女性的選擇,但是生育不只是女性的事,女性在床上的選擇很少會是決定懷孕的,僅因為女性在懷孕上的弱勢特性,就要女性對這樣的結果負責,然而,沒有人會去責備男性,這些人明明有能力去防止懷孕以及墮胎的發生,可是無論在德倫上、生理上對胎兒的重責大任,這些幾乎都落到女性的頭上。有誰會提到男性呢?既然連與胎兒相近的「父親」在法律上都不用負任何責任,甚至很容易就可以拒絕養育小孩,社會上對於孩童的母親提供的補助亦有限,女性對性行為的後果要負起完全的責任,卻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讓一個胚胎變成一個人?男人—這些握有政治權利的人—有誰真的是以同理心來看待婦女呢?他們限制了只有女性才能作決定的事情,這樣連平等原則都被破壞了,因此生育的自主權應該交給婦女來決定!

說實在當中可以看到說有許多人覺得限制墮胎會受到異議的是當胎兒身體有殘缺或生產會傷及母親,但我覺得其實這些事先評估並非百分百正確,而且未來有誰知道呢?即使生下來的是身體健全的孩子,長大後無惡不作甚至傷害父母,反而是一些殘障者能走出自己的一片天,帶給社會更大的附加價值;再說母親的健康狀況我覺得就順其自然就好,有誰能預料母親若沒生下小寶寶,卻在幾年內因其他原因而死去,那麼當初生下小寶寶的選擇不才是較好的嗎?因此我覺得不應該由政府來制訂法律限制婦女的生產自主權,將此決定權交給婦女自我評斷即可,國內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墮胎,已是全世界做寬鬆的規定了。因此就有許多人覺得這樣得條文行同具文,但是如果在政策上政府依據憲法做出許多限制或管制措施,這些政策或多或少都會成為婦女對於自己是否墮胎的考量,但這並非是對的或是錯的,這只是政府職責的一環而已,即使政府選擇性作補助,卻不代表政府就是鼓勵婦女墮胎的;假使這項管制措施並不會讓墮胎在實際上不可行,但卻足以讓墮胎變得昂貴或更加困難,因而影響某些婦女的墮胎念頭,雖然這些婦女並非隨意做成墮胎的決定,可是這個措施看來就像是特別為了禁止婦女墮胎而施行之政策,書中稱這種措施為「過份的負擔」。因此要找出既能符合憲法的原始意向,又能兼顧婦女生育自主權與胎兒的生命權,當中應該有個平衡全面的考量,我想這應是作者一直希望讀者能好好深思的問題吧!

現今國內超高的墮胎率對我們是個警訊,是少女的性保護知識不足?還是電子資訊與網路過於發達,使得未成少年過度容易取得色情資訊,造成許多性衝動下未及防範的懷孕呢?其實在台灣整個社會對於胎兒的生命權還未具備足夠的省思與認知,僅而影響到教育下一代倫理思考與反省的能力,因此與其一直爭辯墮胎是否為謀殺胎兒的行為,不如早期預防先做好性知識的教育以及生命教育,當人人都能正視生命時,個人對墮胎與否的決定便與社會道德相去不遠啦!

安樂死

安樂死是對於自己何時結束生命的自主問題,人應該有權決定所有和自己有關的重大決定,那就包括自殺囉!可是如果有人要選擇自殺我們通常會阻止甚至對於他做的決定抱著負面的評價,但是一位處於極為痛苦狀態的病人,對於他所選擇死亡我們大多支持他的決定。同樣是對生命絕望而有輕生的念頭,可是我們給予的標準不一樣,其實面對這些想安樂死的病患我相信他們仍是想健康的活著,但是他們的外在身體影響了他們的內在思想,所以才會導致他有早點結束生命的念頭。自願積極安樂死的倫理問題便是病人的意願無法確定,即使是從他口中說出「不想活」的意念,卻也只是傳達對於生命的絕望或希望從現在的困境中做解脫,而這些想法常常被詮釋為希望立刻被『殺』死」,他們所需要的應該與那些身體健全卻想自殺的人一樣,希望外界能給予協助以助其解決問題,或是跳脫出此時的心理障礙。由於近年來「安寧照顧」的發展,漸漸使得安樂死的焦點轉移到如何提升最後階段的生命品質,生與死是人一生所要面對與學習的,人生最後階段的戲碼也是不可輕忽的!

這本書給我最大的啟發是,如何找到自己生命的內在價值,以及面對他人的生命價值。而立下「生前遺囑」在突然面臨死亡或永久傷害時,有一份證據能表達自己的想法和認知,對於未來身邊的人要處理像是是否安樂死得問題時就有一個很好的依據了!我希望自己不要帶給他人太多的麻煩,悲傷已經令他們身心憔悴了,還要為了這種問題打官司,會使我感覺餽對於這些愛我、關心我的人,只希望自己所留下的價值能使他們生活更加美好。或許我無法從當中得到太多的法學知識,難我看到了不同的生命意義!最後想提的是法律的「完整性」,憲法、法律、命令都是動態的,在不同的法官、案件、時空下,即使每位法官都一絲不苟低要求完整性,司法判決結果必定有所出入,畢竟「完整性」是一個原則不是清楚的明細表,所以這些案例的判決結果只能找到一個核心原則,誰又能評斷對與錯呢?不過憲法也就是依此才能保持其效能的吧!

PS. 這本書對我來說不是很好理解,雖然都是談及基本人權但當中所提及的條文根本國的不太一樣;而且憲法的核心理念也不同,無法以我所知道的精神來理解它,雖然大致上討論的問題不難理解,若能有人從中指導、分析,我想比較能與台灣的狀況有連結,總覺得讀完後好像對美國憲法一知半解就片面的去解釋、吸收似乎不是很好,之後應該再看看美國憲才能讓自己更熟知這本書中的案件吧。

佳句賞析

認知到生命的神聖性,並非意味著企圖操縱命運,好讓最有有可能的生命能夠繼續下去;相反的,這意味著不讓生命已經投下的投資遭受到挫折。(p.112)

布瑞南大法官曾說:「如果隱私權意味著什麼,那便是只個人有權不受政府的侵擾,政府不能插手會很根本影響到個人的事情,譬如是否生養小孩得決定,無論這人是已婚或未婚。」他對生產自主權做了很好的詮釋。

女性的個人尊嚴:人們擁有道德權利與道德責任,以面對他們自己生命的意義和價值來說最根本的問題,他們憑著他們自己的良心和信念來回答這個問題。(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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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 袖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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